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前,龙游县应急管理局选取并公布4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一起来看!

案例一

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在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从事焊接工作。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在龙游某五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抛光车间部分干抛湿除一体机未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中的8.4.10:“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的规定,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的”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在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备柴油发电机缺乏自动启动功能,同时企业也未开通园区的双电源供电系统,属于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上述问题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龙游某油漆店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法对该油漆店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龙游县应急管理局

一审/王子江

二审/邵美霞

三审/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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